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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1]189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专业中介机构:

  为建立风险排查长效工作机制,提升各公司风险排查水平和实效,促进广东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严格按照《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全面的风险排查。风险排查报告应于2011年5月30日前以纸质和电子两种文件形式报我局;其中,专业中介机构的员工和代理人个人档案建设情况应于2011年7月20日前以纸质和电子两种文件形式报我局。自2012年起,上述材料应统一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报送。

  二、各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应及时将该制度转发至各分支机构,并组织分支机构进行认真学习,坚决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我局将对各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情况进行全省保险系统通报。对风险排查工作开展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公司,我局将纳入重点检查对象,依法严肃处理。

  产险处 联 系 人:姜俊

  联系电话:020-38361226

  电子邮件:Jun_jiang@circ.gov.cn

  寿险处 联 系 人: 陈敏

  联系电话: 020-38361286

  电子邮件: sxc_gd@126.com

  中介处 联 系 人: 王婧超

  联系电话: 020-38320705

  电子邮件: circgz@126.com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风险排查长效工作机制,提升各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和实效,促进广东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驻粤(不含深圳)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

  第三条 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本制度关于风险排查的要求,开展一次全面的风险排查工作,并于3月31日前向广东保监局报送风险排查报告。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可视情况增加排查次数,排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排查结果报送广东保监局。

  第四条 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的风险排查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应有组织、有计划、有系统地开展风险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准确把握各类风险的表象特征和内部根源,制定系统的防范化解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风险排查应覆盖公司各项业务环节,各个业务领域,各个分支机构,并对每一类风险进行全面扫描、分析与排查,确保排查工作的有效性。

  (三)全员参与原则。应建立全员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员工的主人翁意识,按照对应的工作职责参与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承担日常风险管理职责。

  (四)不断优化原则。应不断地检讨和评估内外部经营管理环境对公司风险所产生的实质影响,及时调整和优化风险排查的政策、制度和流程,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保险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由省级机构组织实施,并负总责。专业中介机构的风险排查由驻粤的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组织实施,并负总责。

  第六条 保险公司省级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应成立风险排查领导小组,组长和工作责任人应由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

  风险排查领导小组下设风险排查工作办公室,应整合内部审计、内控、稽核、监察、销售督导等资源,抽调数量足够的人员做好风险排查工作。

  第七条 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应成立相应的风险排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担任组长并对风险排查工作负全责。

第三章 风险排查内容

  第八条 财产险公司的风险排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已发生但未知悉的重大保险资金案件。梳理各类案件线索并对其中可能存在的案件线索组织追查,特别是要追查保险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或保险营销员诈骗保险资金、参与制造假赔案案等案件线索。

  排查案件类型为:1、业务人员、中介机构挪用客户保费资金;2、伪造变造保险单证进行保险诈骗;3、私自将客户保单进行批退,截留批退资金;4、私自将客户保单转保为其他险种套取业务收益;5、虚假理赔,非法占有客户理赔款;6、保险机构员工挪用、非法占有公司业务资金等。

  (二)业务财务活动潜在风险。重点排查保险机构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发生司法案件或是引致群体性事件的因素。

  排查风险类型为:1、销售管理风险。利用假或空白收据、假投保单、假保单、私刻公章等手段开展虚假保险业务;挪用或侵占保费及理赔、退保资金;销售团队、业务人员利用短期意外健康险等业务开展非法传销活动;大面积的严重销售误导及客户非正常退保;承保特殊重大保险合同,存在销售误导行为,导致被保险人无法正确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索赔权利。2、财务管理风险。主要包括挪用、侵占公司营运资金;基层机构和业务人员私设“小金库”;管理人员套取及侵占手续费;管理人员以假赔案、虚列费用等途径套取公司资金;保险机构代理人、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变相集资。

  (三)内控管理存在的缺陷。重点在于排查保险机构在内控管理方面存在的制度设计及实施疏漏并进行整改。

  排查缺陷类型为:1、业务财务系统操作权限串用;2、不相容岗位未实施人员分离;3、业务财务系统未实现全封闭运行,容许补录、修改操作;4、主要业务财务单证未全部实施上线即时管理;5、重大资金使用项目未按照制度上报、核签、复核。6、空白单证、凭证登记领用、核销管理存在漏洞。

  第九条 人身险公司的风险排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已发生但未知悉的重大保险资金案件。梳理各类案件线索并对其中可能存在的案件线索组织追查,特别是要追查保险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或保险营销员诈骗保险资金的案件线索。

  排查案件类型为:1、保险营销员挪用客户保费资金;2、伪造变造保险单证进行保险诈骗;3、私自将客户保单退保获取退保金;4、私自将客户保单转保为其他险种套取佣金收益;5、非法占有客户理赔给付资金;6、保险机构员工挪用、非法占有公司业务资金等。

  (二)业务财务活动潜在风险。重点在于排查保险机构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发生司法案件或是引致群体性事件的因素。

  排查风险类型为:1、销售管理风险。利用假或空白收据、假投保单、假保单进行保险资金“体外循环”;挪用或侵占保费及理赔、给付、退保资金;销售团队开展非法传销活动;大面积的严重销售误导及客户非正常退保。2、财务管理风险。主要包括挪用、侵占公司营运资金;基层机构和业务人员私设“小金库”;管理人员套取及侵占佣金及手续费;管理人员以假赔案、假费用等途径套取公司资金;保险机构代理人、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变相集资。

  (三)内控管理存在的缺陷。重点在于排查保险机构在内控管理方面存在的制度设计及实施疏漏并进行整改。

  排查缺陷类型为:1、业务财务系统操作权限串用;2、不相容岗位未实施人员分离;3、业务财务系统未实现全封闭运行,容许补录、修改操作;4、主要业务财务单证未全部实施上线即时管理;5、重大资金使用项目未按照制度上报、核签、复核;6、未建成有效的保险营销员风险预警管理系统。

  第十条 专业中介机构的风险排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已发生但未知悉的重大保险资金案件。梳理各类案件线索并对其中可能存在的案件线索组织追查,特别是要追查专业中介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或销售人员诈骗保险资金的案件线索。

  排查案件类型为:1、保险销售人员挪用客户保费资金;2、伪造变造保险单证进行保险诈骗;3、私自将客户保单退保获取退保金;4、私自将客户保单转保为其他险种套取佣金收益;5、非法占有客户理赔给付资金;6、保险中介机构员工挪用、非法占有公司业务资金等。

  (二)业务财务活动潜在风险。重点在于排查专业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发生司法案件或是引致群体性事件的因素。

  排查风险类型为:1、销售管理风险。利用假或空白收据、假投保单、假保单进行保险资金“体外循环”;挪用或侵占保费及理赔、给付、退保资金;销售团队开展非法传销活动、销售地下保单;严重销售误导客户。2、财务管理风险。主要包括挪用、侵占公司营运资金;股东或其他方长期借款不还;保险销售人员、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变相集资。

  (三)内控管理存在的缺陷。重点在于排查专业中介机构在内控管理方面存在的制度设计及实施疏漏并进行整改:

  排查缺陷类型为:1、机构管理缺陷:机构许可证管理混乱;出租许可证。2、人员管理缺陷:实际负责人非保险监管部门核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未与机构签订劳动合同。3、单证管理缺陷:单证管理制度不健全。4、印鉴管理缺陷:印鉴遗失或下落不明;印鉴管理制度不健全。

第四章 风险排查方式

  第十一条 财产险公司的风险排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对可疑单证印鉴进行排查。凡是存在以下情况的,对有关接触人员和单证印鉴进行排查:

  1、各类长期未核销单证及遗失印鉴去向不明;对未核销单证者客户持有保单情况进行回访;

  2、对遗失印鉴者经办大笔业务资金去向进行抽查;调查单证遗失较多、较频繁的业务团队和个人,进行单证去向追踪。

  单证排查情况填列附表1-2,如在排查单证过程中发现案件则继续填列附表1-1。

  (二)对可疑人员线索进行排查。凡存在以下情况的,对有关人员接触过的业务进行复查,对有关客户进行回访:

  1、保险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或营销员的消费水平与其家庭收入状态明显不相符的,对其经办业务进行回访;

  2、业务人员与客户存在经济债务纠纷的;

  3、保险销售人员经常出境前往香港、澳门地区(涉嫌销售“地下保单”)。有关排查所发现案件情况填列附表1-1。

  异常人员排查情况填列附表1-3,排查人员过程中发现案件则继续填列附表1-1。

  (三)对可疑业务线索进行排查。凡存在以下情况的,对有关人员经办业务进行复查,落实其是否存在虚假承保、虚假赔案等情况:

  1、对短期意外健康险业务量增长较快的机构及业务团队进行抽查回访;

  2、对大额的批退、赔款情况进行客户抽查回访;

  3、对赔款未实现全额转账业务及赔款支付至中介机构的业务进行抽查回访;

  4、对出险次数较多,且被保险人与行驶证车主不一致的车险赔案进行抽查回访。

  异常业务排查情况填列附表1-4,排查人员过程中发现案件则继续填列附表1-1。

  (四)对重点内控风险点进行梳理。对内控管理流程中可能存在突出风险发生机率的风险点进行排查整改:

  1、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兼任会计、出纳、复核等多个不相容岗位;

  2、保险公司外勤人员兼任收付费、单证管理、外勤人力资源管理等岗位;

  3、没有严格管理计算机用户名称使用权限,一人持有多个不相容岗位的系统用户名;

  4、可在业务系统外打印收付费环节凭证并实施事后补录;

  5、各种信访投诉及公司内部、行业外部的有关情况反映。

  重点风险点排查情况填列附表1-5,排查人员过程中发现案件则继续填列附表1-1。

  第十二条 人身险公司的风险排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对可疑单证印鉴进行排查。凡是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对有关接触人员和单证印鉴进行排查:

  1、各类长期未核销单证及遗失印鉴去向不明;对未核销单证者所达成客户持有保单情况进行回访;

  2、对遗失印鉴者经办大笔业务资金去向进行抽查;调查单证遗失较多、较频繁的业务团队和个人,进行单证去向追踪。

  单证排查情况填列附表2-2,如在排查单证过程中发现案件则继续填列附表2-1。

  (二)对可疑人员线索进行排查。凡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对有关人员接触过的业务进行复查,对有关客户进行回访:

  1、保险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或营销员的消费水平与其家庭收入状态明显不相符的,或是销售精英的业绩靠少量保单长期维持相对均衡业绩水平但其展业活动非常频繁,对其经办业务进行回访;

  2、工作人员、销售人员涉及购买“六合彩”等地下赌博及传销组织活动;营销员与客户存在经济债务纠纷的;

  3、保险机构内部工作人员、销售精英的直系近亲属长期生活在境外,如基层保险营销机构的工作人员长期仅有1-2人,其是否存在保险诈骗、账外经营、私印单证等行为;

  4、保险销售人员经常出境前往香港、澳门地区(涉嫌销售“地下保单”)。有关排查所发现案件情况填列附表2-1。

  异常人员排查情况填列附表2-3,如在排查人员过程中发现案件则继续填列附表2-1。

  (三)对可疑业务线索进行排查。凡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对有关人员经办业务进行复查,落实其是否存在挪用、侵占保险资金的行为:

  1、对异常的长期寿险保单不续保行为进行客户回访;

  2、对大额的退保、赔款给付情况进行客户抽查回访;

  3、对未实现全额转账的收付费业务实行一定比例的客户抽样回访。

  4、对大面积的犹豫期内撤单客户抽查回访。

  异常业务排查情况填列附表2-4,如在排查人员过程中发现案件则继续填列附表2-1。

  (四)对重点内控风险点进行梳理。对内控管理流程中可能存在突出风险发生机率的风险点进行排查整改:

  1、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兼任会计、出纳、复核等多个不相容岗位;

  2、保险公司外勤人员兼任收付费、单证管理、外勤人力资源管理等岗位;

  3、没有严格管理计算机用户名称使用权限,一人持有多个不相容岗位的系统用户名;

  4、可在业务系统外打印收付费环节凭证并实施事后补录;

  5、财务系统约定的保费收入来源及理赔给付去向账户名称可以是非客户本人姓名的;

  6、各种信访投诉及公司内部、行业外部的有关情况反映。

  重点风险点排查情况填列附表2-5,如在排查人员过程中发现案件则继续填列附表2-1。

  第十三条 专业中介机构的风险排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对可疑单证印鉴进行排查

  凡是存在以下情况的,对有关接触人员和单证印鉴进行排查:

  1、仍处于有效期的单证在不具备保险代理资格的个人或单位手中使用的,对单证去向进行追踪。

  2、仍处于有效期的单证领用后遗失或去向不明,印鉴遗失或下落不明,或未在代理关系终止后30日内将相关单证和材料交回被代理保险公司;向有关领用人调查单证和印鉴去向。

  3、对遗失印鉴者经办大笔业务资金去向进行抽查;调查单证遗失较多较频繁的业务团队和个人,进行单证去向追踪。

  4、使用投保单、暂收保费收据、临时收据、自制凭证、外部购买凭证和白条作为保险中介业务活动的收付费凭证。

  单证印鉴排查情况填列附表3-2,如在排查单证过程中发现案件则继续填列附表3-1。

  (二)对可疑人员线索进行排查

  凡存在以下情况的,对有关人员接触过的业务进行复查,对有关客户进行回访:

  1、专业中介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或销售人员的消费水平与其家庭收入状态明显不相符的,销售人员展业活动非常频繁但业绩平平的,销售业绩在短时间内大幅变动或客户大量流失的,对其经办业务进行回访;

  2、工作人员、销售人员涉及购买“六合彩”等地下赌博及传销组织活动;销售人员与客户存在经济债务纠纷的;

  3、销售人员经常出境前往香港、澳门地区(涉嫌销售“地下保单”)。有关排查所发现案件情况填列附表3-1。

  异常人员排查情况填列附表3-3,如在排查人员过程中发现案件则继续填列附表3-1。

  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和代理人个人档案,并在风险排查过程中及时对档案进行更新和完善。个人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机构高管、内勤员工和业务人员的家庭背景、过往经历、诚信状况、生活习惯、消费习惯等。分支机构高管、内勤员工和业务人员档案的建立工作应在总公司(外地驻粤机构为省级分公司)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员工和代理人个人档案建设情况应作为风险排查工作的一项内容,涵括在风险排查报告中报广东保监局。

  (三)对可疑业务线索进行排查

  凡存在以下情况的,对有关人员经办业务进行复查:

  1、是否存在销售异地保单、鸳鸯保单情形。

  2、对增员模式进行核查,下属业务团队、分支机构在招收业务人员时是否存在以缴纳入司费或购买保险产品为入司条件,承诺高额回报等行为,落实是否存在传销嫌疑。

  3、本部及分支机构是否存在利用假保单或其他形式骗取客户保费,落实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的行为。

  异常业务排查情况填列附表3-4,如在排查人员过程中发现案件则继续填列附表3-1。

  (四)对重点内控风险点进行梳理

  对内控管理流程中可能存在突出风险发生机率的风险点进行排查整改:

  1、机构管理:(1)对本部及分支机构许可证进行实物清点,是否存在机构许可证下落不明,未及时补办新证情形。(2)对分支机构经营情况进行清查,连续六个月未开展业务的机构,是否存在未及时办理市场退出手续,未及时收回许可证情形。(3)对分支机构经营方式进行自查,是否存在将分支机构许可证出租他人使用的行为。

  2、资金管理:对自身的资金状况进行自查,是否存在股东或其他方无正当理由或规范程序向公司借款,时间超过三个月、且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情形。

  3、人员管理:(1)对本部及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查,是否存在实际负责人与监管部门核准高管人员不一致的情形。(2)对本部及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单证等关键岗位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清理,是否存在上述关键岗位未与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对于外地驻粤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情形。

  重点风险点排查情况填列附表3-5,如在排查人员过程中发现案件则继续填列附表3-1。

第五章 后续整改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开展风险排查工作后,应针对具体的风险项目提出相应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并落实到具体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应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跟踪监督风险排查后的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整改措施实施后风险管理控制的实际效果。对实际效果不佳的整改措施应及时调整修正,确保风险消除或可控。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公司应把风险排查与后续整改的成效纳入绩效考核中,切实增强各级机构和人员特别是机构管理层的风险意识和责任,确保各级机构经营过程中能够控制风险,正常经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应建立风险责任机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对主要风险确定责任人,具体风险责任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

  第十八条 对任何违反风险管理相关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要进行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或引发大案、要案的,应严格按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和公司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不按规定排查、或逾期报送风险排查报告的,广东保监局将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因风险排查工作不认真,未及早发现以下重大案件线索,最终案件自然暴露或被外部检查发现的;或风险排查已发现案件线索,但因处置不当,导致案件程度升级的,广东保监局将依法追究风险排查组织机构和案件发生所在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班子成员的责任,并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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