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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汕头市休渔渔船和休渔期间贫困渔民补助资金安排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汕头市休渔渔船和休渔期间贫困渔民补助资金安排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2〕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汕头市休渔渔船和休渔期间贫困渔民补助资金安排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2012年汕头市休渔渔船和休渔期间贫困渔民补助资金安排方案
(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

  为保障我市伏季休渔期间渔民的生活,保证休渔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市财政安排补助资金130万元,其中用于补助休渔期间的休渔渔船55.045万元、补助贫困渔民74.955万元。
  一、休渔渔船补助55.045万元
  1、休渔船的补助条件。补助的条件为休渔期间的“三证”齐全的休渔渔船。“三证”不齐渔船、“三无”渔船及其它违规渔船(包括去年休渔期间不遵守休渔制度出海生产的休渔渔船)不列入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按照休渔渔船作业方式不同,分别补助拖网渔船每艘650元、围网渔船每艘1500元、二层以上(含二层)参加2012年度休渔的刺网渔船和其它休渔渔船每艘300元。
  3、发放程序。
  (1)公示。各区县海洋与渔业局将发放对象及金额在渔民群众相对集中并容易看得见的公共场所(如渔村村委会、渔港、水产品交易市场或渔政办证大厅等)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为7天。
  (2)开户。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海洋与渔业局向当地财政局提供休渔船船主名册,并在当地农信社为船主开立银行存折。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拨付给区县财政,再由区县财政通过当地农信社存入各休渔船船主存折中。
  (3)发放。银行存折由区县海洋与渔业局发给各休渔船船主。
  二、休渔期间贫困渔民补助74.955万元
  根据市财政安排的资金数额,以各区县休渔期间贫困渔民的比例,将补助资金74.955万元下达给各区县,请各区县结合当地实际,以大米、食用油等实物补助的形式安排给贫困渔民。有关要求如下:
  1、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各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进行采购,区县海洋与渔业局验收交接后,会同镇(街道)通知村(居)委领取物资并按时足额发放到渔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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