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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达道湾工业规划区企业工商财税管理的通知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达道湾工业规划区企业工商财税管理的通知
(鞍国税办发〔2010〕8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达道湾工业规划区企业工商财税管理的通知》(鞍政办发[2009]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保证《通知》的贯彻落实,市局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应按工商登记的注册地址,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税务管理。对鞍政办发[2009]61号文件所列纳税人,经市局与达道湾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达道湾工业园区工商分局核对,并经相关征收局调查核实确认,现将截止2010年1月末工商属地国税未属地的纳税人作为第一批应划转的名单附后(附件),请各单位务必于2010年3月15日前划转完毕,其他划转纳税人名单待工商属地身份确认后陆续下发。
  二、在划转前各征收局要把应划转企业的应缴未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清缴入库,应退未退税款予以退还,并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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