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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制定机关行使。

  第二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需要超过5年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通告”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1年。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

  第二十七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者备案审查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进行规范性文件评估。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

  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可以由其起草部门、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组织进行,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评估报告中应当提出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修改或者继续实施的意见。经评估后的规范性文件拟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或者修改后继续实施的,其起草部门、或者实施机关应当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前向制定机关提出,由制定机关参照本规定的有关程序重新发布。

  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每年一次,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的建议。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州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评估。

  第二十八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统一组织部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机关或者指定其起草部门及时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㈠ 因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政策的调整、废止而与其规定不一致或者缺失依据的;

  ㈡ 与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

  ㈢ 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㈣ 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的;

  ㈤ 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不适当内容的;

  ㈥ 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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