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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指导本级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州、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办公室负责本部门起草、制定以及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以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州、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承担本部门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

  州、县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机关负责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但不得称“条例”。

  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规范性文件也不再作重复规定。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八条 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㈠ 行政许可事项;

  ㈡ 行政处罚事项;

  ㈢ 行政强制措施;

  ㈣ 行政收费事项;

  ㈤ 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

  ㈥ 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性负担的其他事项;

  ㈦ 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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