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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9]126号)


各银监分局、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银行同业公会:

  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紧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快速增长,在构建保险服务体系、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逐利驱动和规模驱动,银保业务的市场竞争并不规范,销售误导、账外收付手续费等行为依然存在。同时,银保双方相互合作的责、权、利不清晰,浅层次、短期化合作行为仍然突出。为规范银保业务的管理,促进银保双方的合作深化,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银保代理合作协议的签订问题

  (一)保险公司委托具有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应严格按照保监会、银监会有关规定签订代理合作协议。代理合作协议必须明确规定手续费比率和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等。严禁以手续费为标底进行竞标活动。

  (二)代理合作协议应以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为单位进行签订。

  (三)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代理合作协议后,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广东保监局和广东银监局备案。

  二、关于手续费的规范问题

  (一)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手续费结算,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部实现“大账”支付,从分支机构的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划转。严禁一切“小账”支付,以防止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和灰色运行。

  (二)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省对省”代理合作协议列明的手续费额度内(当年银保代理保费收入×手续费比率),适当调节各地市银保代理手续费比率,以达到手续费在各地市机构网点分配激励作用的最大化。

  (三)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利益,包括业务推动费、办公费用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严禁以虚假的会议费、印刷费等形式套取费用支付给银行网点和经办人员,严禁向银行网点及其经办人员赠送物品或有价证券等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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