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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长人社〔2012〕58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规[2011]1号)精神,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正式纳入宜昌市统筹管理范围,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信息系统。为了认真执行《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管理办法》(宜劳社发[2008]12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个人申请。凡患有《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管理办法》(以下称市办法)确定病种疾病(共17种)的参保人员,可以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向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患有结核病(不含无肺部病灶的肺外结核)的参保职工,可以向县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结防科申请(详见本文第十九、二十条)。
  第二条 组织体检。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的时间,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接受相关申请病种的检查。逾期不参加检查或检查项目不完整而影响评审的,由申请参检人员自已负责。
  第三条 专家评审。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其所在单位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后,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定点通知》(以下称通知),并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备案。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检查资料,退还给申请参检人员。
  第四条 体检资料。申请参加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近三个月内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住院的,其出院小结及与此相关的检查报告单,经主检医师审核认可,一般不再重复检查,仅对缺项作补充检查。健康检查资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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