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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2〕12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事关社会和谐和群众切身利益,既是一个重大发展战略,也是一项民心工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用江苏建设的意见》精神,依据《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苏州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适应苏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为目标,以信用制度建设为核心,形成政府诚信为表率、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为重点、信用服务为支撑的社会信用体系,整合资源,齐抓共建,努力营造“诚信得益、失信受制”的社会环境,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广泛参与。充分发挥政府的规划引领、政策扶持、资源整合、联动监管和信息服务等作用,积极发挥政务诚信的示范效应和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整合政府部门的信息资源,依法建立开放的征信体系,搭建社会信用征信平台,促进信用产品开发和应用,积极培育有序的信用市场;有序引导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进入征信市场,促进信用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结合实际制定总体规划,把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科学论证,突出重点,以打造信用政府为先导、培育企业信用为重点、增强个人信用为基础,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市的联合征信网络和监管体系。
  (三)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按照国家、省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在修改完善《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信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体系。统一信用评价标准,规范信用基础信息采集、披露和使用等行为,明确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依法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建立健全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切实保护守信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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