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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三、在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的
  留学人员(或代理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复印件应由留学人员(或代理人)注明“兹声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字:
  1、车主身份证明;
  2、车辆价格证明(发票联和报税联);
  3、车辆合格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以下简称留学证明)(第一联);
  5、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6、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第四联);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一辆小汽车
  来华专家(或代理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应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复印件应由来华专家(或代理人)注明“兹声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字:
  1、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
  2、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5、《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提供海关的《征免税证明》;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购置已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应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复印件应由纳税人(或代理人)注明“兹声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字:
  1、车主身份证明;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车辆合格证明;
  4、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购置农用三轮车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应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复印件应由纳税人(或代理人)注明“兹声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字:
  1、车主身份证明;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其他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应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复印件应由纳税人(或代理人)注明“兹声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字:
  1、车主身份证明;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车辆合格证明;
  4、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车购税免税业务由综合服务岗接收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请资料,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申报车辆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审核无误后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第四联)等原件及其它资料复印件留存,其余原件返回纳税人,将全部资料转验车岗。
  第十一条 验车岗接收综合服务岗转来的免税申请资料,实地查验车辆型号、配置、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等与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明及其它资料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对列入《免税图册》设有固定装置的免税车辆,实地查验车辆与《免税图册》是否相符;实地验车确定申报车辆的车型和配置后,填写《车辆购置税验车情况登记表》并确定车辆计税价格,验车人与纳税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将全部资料转综合服务岗。
  对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应实地查验车辆生产企业车辆核算情况,并查验确定申报车辆的车型和配置,出具《验车报告表》(附表5),由调查人签字确认。将全部资料转回综合服务岗。
  第十二条 综合服务岗接收验车岗转来的免税申请资料,对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权限的免税车辆,读取或录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信息,核对资料、信息和计税价格是否正确,确定车购税额,审核无误后,打印《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将全部资料转优惠政策管理岗。
  对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权限的申请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资料齐备、符合上报要求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如选择录入审核后打印《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的,需打印后交申请人签章;如不选择征税系统打印申请表,应将征税系统形成的《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的8位申报识别码手工记录在申请表的右上方空白处,以便查验。将车辆照片粘贴于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的背面,在征税系统中录入车辆相关信息,导入车辆照片,完成征税系统审核报送工作;同时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相关栏次填写“已验车同意上报”的审核意见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与其它纸质资料转优惠政策管理岗。
  第十三条 优惠政策管理岗接收综合服务岗转来的免(减)税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属于免(减)税范围,符合政策规定的,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经批准后,将申请审批资料转回综合服务岗。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申请,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予以退回。
  申请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优惠政策管理岗对申请审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经批准后,将申请审批资料(一式三份)上报至市局车购税管理岗,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申请,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予以退回。市局车购税管理岗接收上报资料,经市局车购税管理岗、处长、主管局长会审、核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相关栏次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将申请审批资料(一式二份)上报省局。同时完成征税系统中批件的审批工作,将征税系统批件及时上报省局。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申请,予以退回。
  申请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于每年3、6、9、12月10日前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一式五份)及附列资料报送至市局。市局于每年3、6、9、12月的20日前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省局。
  《免税图册》变更、勘误的申请由优惠政策管理岗直接受理,核实具体事项,确定应予以变更、勘误的,通过征税系统→免税图册管理→变更勘误管理模块进行操作,打印《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变更申请表》,由纳税人填报、签章,优惠政策管理岗在《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将《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变更申请表》与征税系统批件同时上报市局车购税管理岗,市局后续工作程序同申请列入《免税图册》车辆的审批程序相同。
  第十四条 综合服务岗对经审批同意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在征税系统中进行免税程序操作,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并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在征税系统中做归档处理,将当日免税车辆资料移交档案管理岗。
  第十五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表6);
  2、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情况说明和退车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
  3、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说明(仅限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提供);
  4、《完税证明》正、副本;
  5、税收通用完税证(第二联)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明;
  3、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
  4、《完税证明》正本;
  5、税收通用完税证(第二联)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
  三、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纳税人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完税证明》正本;
  3、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
  4、税收通用完税证(第二联)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
  第十六条 车购税退税业务由综合服务岗受理纳税人提出的退税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到档案管理岗调取车辆档案,审核资料无误后,将档案与相关资料一并报优惠政策管理岗。
  优惠政策管理岗对退税申请进行初审,审核合格签署意见后上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将资料转回综合服务岗。
  综合服务岗在征税系统中进行退税程序操作,将征税系统退税信息和《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传递给收入核算岗。整理资料建立车购税退税档案。
  收入核算岗接收综合服务岗传来的已审批退税信息,对退税信息进行审核,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报国库办理退库。将国库返回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回执联在CTAIS销号,将退税档案传回档案管理岗。

第五章 丢失补证、过户、变更和转籍管理

  第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车购税《完税证明》丢失补证业务,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附表7);
  2、在指定的公开发行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收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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