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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章第九条第一项已被: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鞍国税发〔2011〕37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适应“一窗通办”工作需求,提高工作效率,明晰工作流程,优化纳税服务,市局制定了《鞍山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二○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明晰工作流程,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和《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以信息化为依托,优化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合理设置办税窗口,受理车购税纳税申报、审核、税票打印(征收)、税款收取和档案(归档)管理等项工作。并按照“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即时(限时)办结、一窗发放”的原则设置相关岗位,岗位设置可一人多岗也可一岗多人(但验车岗和综合服务岗不得兼办),通过优化税务机关内部办税流程,实现车购税“一窗通办”办税方式。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根据“一窗通办”的要求,车购税征收单位设置综合服务岗、验车岗、收入核算岗、档案管理岗、优惠政策管理岗。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综合服务岗:
  1、审核录入:负责对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附列资料进行审核;读取或录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表1)及相关信息,
  2、税票打印:负责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交纳税人缴纳税款。
  3、收款制证:负责对已确认缴纳税款的申报车辆制作《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并当日移交车购税档案资料。
  4、其他:受理《完税证明》补发、换发以及车购税档案的转籍、过户、变更、查询、补建业务;以及减、免、退税申报。需要办理审批的事项向优惠政策管理岗传递。
  二、验车岗:负责实地查验纳税车辆,确定车型、配置和车辆计税价格。验车岗实行双人上岗。
  三、收入核算岗
  1、负责税收预测、税收电旬报、税收电月报以及综合税收分析工作。
  2、负责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车购税收入的入库销号、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车购税税款汇总、与金库对帐、生成、审核、上报税收会统报表等业务;
  3、负责重点税源数据管理;生成、审核、上报税收统计报表;对车购税征收管理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4、负责车购税各种票证领发、报解、审核、核销、装订工作;生成、审核、上报税收票证报表;
  四、档案管理岗:负责对已经办结的车购税征、免(减)、退税手续的应税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相关纳税资料,建立车购税档案;负责查询、调档、注销等车购税业务;对照纸质资料整理,扫描相关资料形成车购税电子档案信息,备份电子档案信息。
  五、优惠政策管理岗:按现行管理体制负责对免(减)、退税申请的审批;本辖区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与上报(备案);代码、配置、规则等内容的设置、管理和本级税务机关操作人员权限的分配和管理;管理当年所审批免、退税批件档案。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由纳税人(或代理人)注明“兹声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字。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进口旧车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进出境办公用品申请表》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综合服务岗接收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报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审核无误后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原件)留存,其余原件返回纳税人,将资料转验车岗。
  第六条 验车岗接收综合服务岗转来的申报资料,实地查验车辆型号、配置、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等与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明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实地验车确定申报车辆的车型和配置后,填写《车辆购置税验车情况登记表》(见附表2),核定车辆计税价格,验车人与纳税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将资料转回综合服务岗。
  第七条 综合服务岗接到验车岗转回的申报资料进行税款征收操作。
  1、审核录入:读取或录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信息,核对资料、信息和车辆计税价格是否正确,确定车购税税额,审核无误后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注明最低计税价格,并由纳税人签字。
  2、税票打印: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交纳税人缴纳税款。
  3、收款制证: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将《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取得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与开票信息、电子申报信息、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再次进行核对,无误后,在征税系统中确认收款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并在征税系统中做归档处理,将当日完税车辆全部纸质资料移交档案管理岗。

第四章 免、退税管理

  第八条 车购税免、退税车辆审批权限:
  一、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申请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车辆的审批,负责对《免税图册》变更、勘误的审批。
  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其它免、退税车辆及车购税退库的审批,车购税的退库暂由征收局收入核算部门按照税款退库的有关规定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车购税免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
  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见附表3)。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复印件应由申请人注明“兹声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盖章:
  1、车主身份证明;
  2、车辆价格证明(发票联和报税联,仅限纳税人提供);
  3、车辆合格证明;
  4、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
  5、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1份);
  照片一律采用数码相机拍摄,并制作返白背景。
  ⑴电子照片尺寸要求:拍摄照片的分辨率不低于300万有效像素,图片格式选择为jpg,照片文件大小不超过120kb,照片长宽尺寸应不超过500×350像素。(可以使用ACDSEE、PHOTOSHOP、光影魔术手等软件,将照片调整到合适大小。)
  ⑵电子照片拍摄要求:拍摄两张,分为前部,侧(或后或内)部;车身或装置占整个照片的4/5。其中:前部(或后部),站在车前方(或后方)突出装置一侧45度;侧部(或内部)正对装置位置,进行全景拍摄。固定装置在车厢内置的,应同时提供装置内置照片。
  ⑶在电子照片左侧下方使用黑体小四号字(WORD中字体)输入“厂牌型号及车辆类型”, 换行输入“生产厂家名称全称”,输入后保持文字底据照片底边5毫米。
  ⑷电子照片存储文件名格式:“上报省市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车型”+“前(或后或内)”+“.jpg”。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需要变更、勘误《免税图册》的车辆
  已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发生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厂牌型号及照片报送错误需进行图册勘误、修订的,由车辆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变更申请表》(见附表4,一式三份),提供企业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勘误车辆厂牌型号的照片及提供载有申报车辆信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及产品公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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