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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市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规定》,并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报告会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确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够深入了解、熟练运用《规定》。各区(县级市)政府要组织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及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加大培训和宣讲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市应急办要会同有关单位举办领导干部《规定》培训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公务员培训中增加《规定》的内容。市司法局要将《规定》列为普法重要内容。市行政学院举办的有关领导干部应急管理专题培训班和研讨班,要将《规定》纳入学习研讨范围。

  二、全力落实《规定》各项要求

  各区(县级市)、市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要求,根据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危险源和危险区域分级制度,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地质灾害、辐射、特种设备、建设工程、电网、水库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制订或细化分级标准;完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调查制度,落实排查整改措施;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和分级、登记制度,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精细化管理;结合应急平台建设,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更新并分析相关的信息数据;建立跨区域信息通报制度,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设立警示标志,确保公众知道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状况和注意事项,主动做好有关防范工作;建立动态监控制度,及时掌握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变化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和控制其发生突发事件;督促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管理单位积极采取各项应急防范措施,及时制订、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加强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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