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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12〕2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3届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对近几年来我市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管理工作经验和实践探索的总结与升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细化和补充。《规定》的公布实施,有利于将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降至最低,也有利于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快速处置、有效控制突发事件的规模和危害程度,对于我市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全力做好《规定》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各区(县级市)、市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近几年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尤其是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情况,对《规定》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新闻媒体要围绕《规定》的立法背景、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结合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效开展广泛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共同确保《规定》的宣传工作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家庭,在全社会营造自觉依法加强风险管理,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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