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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揭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过渡期满解除人事关系的人员,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转移到所属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办理人事关系代理,给予两年免费人事关系代理服务。

第八章 非在编人员招聘和分流

  第三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符合招聘条件的,可参加公开招聘。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非在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聘用。

  第三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第九章 财政保障及其他

  第三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经费由当地县(市、区)财政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此次核编定岗工作中未聘人员安置所需经费主要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服务收费逐步应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省、市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机构编制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核定管理;政府人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岗和人员聘用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编定岗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精心组织、统筹协调、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对不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核编定岗、竞聘上岗、分流安置的基层医疗机构,不予核定岗位设置、不予确认聘用岗位等级、不予核拨财政经费。情节严重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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