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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揭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竞聘结果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期不少于3年,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聘用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年限。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二十二条 未能通过本人申请岗位竞聘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单位未满编的,原则上先在本单位高职低聘、转岗聘用;单位已满编的,可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在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等系统内有空编空岗的单位组织进行二次公开竞聘,统筹调剂。

第六章 公开招聘

  第二十三条 新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者经竞聘和统筹调剂后岗位仍有空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十四条 满编或超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新招聘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未达到岗位设置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新招聘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章 妥善安置在编未聘人员

  第二十五条 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单位,组织未能聘用上岗的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未聘人员)逐一填写安置意愿表,掌握未聘人员的安置意愿。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未聘人员进行条件初审,经本人签字认可后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实名举报的,要认真复核,防止将政策规定范围外的人员作为安置对象安置。公示无异议的,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在编未聘人员按以下方式进行安置,并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安置工作应在竞聘上岗工作完成后的3个月内完成。

  1.离岗退养

  (1)截至2011年3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本人自愿离岗退养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单位内部离岗退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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