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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揭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的核定程序和送审材料,按照《关于印发<揭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揭市人社[2010]1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人员竞聘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以及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卫生类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工作人员(不含临时聘用人员),凡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均可参加竞聘上岗。

  第十四条 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人数少于或等于拟聘岗位数额的,可以在考核后直接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聘用。

  第十五条 岗位任职条件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结合当地编制和人员等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有关竞聘事项以通知、信函、布告、登报、公告等形式告知全体在编工作人员并保留凭证。

  第十七条 符合相应岗位任职条件、参加竞聘上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书面提出竞聘上岗申请。

  第十八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竞聘对象范围和岗位任职条件,逐一审核参加竞聘人员的相关材料(重点审查原始材料),包括入职手续、工资发放记录、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从业)资格证书、聘用合同以及年度考核记录等内容。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资格审核确认意见。

  第十九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制订竞聘上岗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开展竞聘,并择优录用上岗。

  第二十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拟聘用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实名举报的,要认真复核。查实被举报人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取消其上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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