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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揭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由市政府统一规划设置,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7号)的要求规划设置,其人员编制优先在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

  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后勤服务人员不占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

第三章 实行负责人聘用制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院长、主任)实行聘用制和聘期目标责任制,每届聘期原则上为5年。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的,重新选聘。

  第十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依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或民主推荐方式,统一组织选拔聘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试用期1年。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社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指导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按照《广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86号)及《关于印发<揭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揭市人社[2010]185号)的规定和实际的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人员岗位,达到规定的设置比例,并统筹考虑配备全科医生、公共卫生医师等岗位的需要,研究制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要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乡镇卫生院的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9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95%。

  已完成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核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变化的,应按原审批权限和程序调整岗位设置方案。

  第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以核准后的岗位设置方案为主要依据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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