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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揭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揭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揭府办〔201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揭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确保顺利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根据《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以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核心,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岗位设置科学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合理、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更好地发挥基层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功能。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二章 核定机构编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6号)、《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7号)的规定,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第五条 全市列入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区)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以县(市、区)为单位总量下达,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各基层卫生机构的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其人员编制,逐个机构核编。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主要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管理。根据《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揭市机编[2011]24号)的规定,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方便农村居民就医的要求,原则上每个建制乡镇须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主要根据其服务人口、业务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同时适当考虑服务区域范围、交通条件等因素核定。结合我市实际,从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面深入开展的需要,适应农村居民医疗服务以及乡镇卫生院自身发展出发,科学合理地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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