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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和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和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2〕1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自治州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2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27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现将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州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和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一、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㈠ 州监察局。

  负责监督食品安全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承担自治州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㈡ 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督促、推动有关综治成员单位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食品质量追溯制度,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协调、化解食品安全引发的重大矛盾纠纷;承担自治州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㈢ 州党委宣传部。

  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承担自治州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㈣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

  按照自治州部署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纳入自治州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负责审核食品安全发展规划;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加强粮食市场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定期通报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指导监督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粮食质量管理制度,监督从事粮食加工、交易的经营者提高原粮质量;指导各县市加快我州粮食执法体系和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履行粮油质量标准管理和监督监测职能;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州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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