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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2012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2012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2〕1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自治州2012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自治州2012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为扎实做好自治州“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消除非法排污,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水平,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安全,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做好2012年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新环总量发〔2012〕66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2011年总量控制工作回顾

  2011年,各县市、阿拉山口口岸及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自治区和自治州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初步统计,2011年全州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8460.5吨(不含兵团,下同),较2010年增长10.49%;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9779.87吨,较2010年增长6.07%;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15495.67吨,比2010年下降16.1%;氨氮(NH3-N)排放总量459.02吨,比2010年下降14.7%。

  二、2012年总量控制工作总则

  ㈠ 主要任务。按照“有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从环境质量”以及“应治尽治和消除违法排污”的原则,继续加快工程减排和关闭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争消除恶意直排现象,进一步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加快“三大体系”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投资到位情况、建设进度和标准要求完成各项建设任务,通过验收并形成工作能力;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加快完善污染治理设施,推进治理进度,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顺利实现2012年减排目标。

  ㈡ 编制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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