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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7、规范产权管理。各县市已建成的保障性住房应依法进行权属登记。对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实施共有产权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应明确登记不同权利主体的产权份额。严禁出售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8、健全管理机制。支持各县市成立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保障性住房融资、建设,以及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移交、产权产籍管理、租金费用收缴、入住和退出验收、接管、结算,建立使用和维修档案等管理工作。

  9、规范业务档案管理。各县市应建立完善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公示档案和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租赁补贴发放管理档案,建立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台账。保障对象应一户(人)一档,保障性住房应一房一档,管理台账应一年一册,并根据每年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补充更新。各县市保障对象档案中应收录获得保障性住房前后的住房状况影像资料,并在保护保障对象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公开,教育各族群众。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三)规范监督管理

  1、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应建立目标责任制,严格按照《巴州保障性住房不良行为公示通报制度》列述的“不良行为”,认真查找问题,及时整改。严格执行住房保障日常巡查、月督查、年底考核等工作,对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明显滞后且未能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工作进度、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规范且社会反映强烈的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年底,对执行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

  2、规范资金管理。各县市应设立保障性住房专户,并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将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加强中央和自治区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和保障性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管理和使用资金。各县市未按规定落实自筹资金的,将核减其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自治区补助资金。

  3、规范建设用地管理。各县市应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整合有限土地资源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已供应建设用地的,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擅自改变容积率。州住房保障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供地情况专项督查,对土地不落实的县市进行通报批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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