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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自治州2012年度重点企业污染源限期治理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自治州2012年度重点企业污染源限期治理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2]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按时完成我州“十二五”期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根据《自治州“十二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州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州2012年度重点企业污染源实施限期治理。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治理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企业加快治理进度,确保如期完成控制。对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有关县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结构减排台账。限期治理企业要在限期内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任务,确保污染物达标稳定排放。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要依法按时淘汰。企业污染治理工程完工后,必须在两个月内向州环保部门申请验收。限期内未能完成治理任务的,州人民政府将责令其限产限排或停产治理,并加倍征收2012年度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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