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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等法规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大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推进力度,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等群体的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发挥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房源,严格规范管理,切实解决和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平均达到20%(其中市区25%,县(市)15%),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低于保障性住房总量的三分之一。

  (二)目标任务。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依据《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和省定目标任务逐年下达。2012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36900套,其中新建廉租住房1100套、公共租赁住房12000套、经济适用住房2400套、限价商品房4000套,改造各类棚户区17400套。竣工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12800套。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500户。

  二、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强化责任主体。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由市和县(市)、区两级共同承担,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明确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是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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