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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2012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
(办字〔2012〕6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确保如期完成《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河北省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水质目标任务,对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及生态补偿金扣缴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与范围
  (一)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环境保护部代国务院与省政府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各设区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河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十二五”规划》、《河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考核范围: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考核全省七大水系主要河流跨设区市界的断面(以下简称省考核断面),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界的断面(以下简称市考核断面)。具体考核断面点位及水质标准见附表。
  (三)考核因子:COD和氨氮。
  二、考核监测
  (一)省考核断面监测。具备水质自动监测条件的,采用水质自动站在线监测数据,取COD和氨氮月均浓度值作为考核数据;不具备水质自动监测条件的,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每月对全省七大水系主要河流跨设区市考核断面COD和氨氮指标进行监测。
  (二)市考核断面监测。各设区市具体负责市考核断面监测,每月对本行政区域内市考核断面由跨县(市)考核断面水质COD和氨氮指标进行监测。鼓励各设区市采用水质自动监测数据。
  (三)汇总报送监测数据。各设区市及时将市考核断面数据报送省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每月汇总全省七大水系省考核断面和市考核断面的监测结果,并报省环境保护厅。
  三、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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