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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卫人食卫〔2012〕36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市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的管理,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的要求,我委制定了《深圳市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
  调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需配备足够的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以下简称调查员)是指具有1年以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经验的卫生相关专业工作人员,并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员。

第二章 调查员职责

  第五条 每起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至少由3名以上调查员及1名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调查员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后,需配戴调查员证及穿着统一的工作服,在1个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开展人群流行病学、危害因素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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