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各食盐零售户:

  按照《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保障国家食盐专营政策的顺利实施,确保人民群众食用盐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本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便于监管”的原则,重新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盐业法规,严格执行国家食盐价格政策,建立完善的购进、销售台账。

  (二)依法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不私购、私销和跨区域销售。

  (三)能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监督检查。

  (四)积极配合盐务管理部门宣传盐业政策和法规,主动发挥市场监督作用,及时向盐务管理部门提供市场信息。

  (五)未受过盐务管理部门处罚。

  (六)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仓储能力,以及与其经营食盐相适应的资金,保持合理库存,保障供应。

  (七)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二、办理程序

  (一)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经营户提出申请填报《食盐零售许可证》申批表。

  (二)盐务管理部门根据申请进行实地评估。

  (三)盐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发给《食盐零售许可证》。

  三、办理方式

  (一)城区、南郊区、矿区在市盐务分局办理,各县(区)到当地盐务管理部门办理。

  (二)办证需要提供的资料:《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经营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照片三张。

  四、办理时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