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增加公安车管业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沪财预[2011]90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增加我局车管业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请示》(沪公后〔2011〕16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做好本市部分车管业务受理网点的扩大调整工作,同意增加各区县公安局为“驾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行使证工本费”、“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主体(具体收费项目及对应的车管业务详见附表)。
二、市与区县公安局开展车管业务所需的收费票据分别由市和区县财政局供应;收费收入自2011年10月起由市与区县公安局分别全额缴入市和区县级国库;相关支出2011年由市级财政统一承担,2012年起由同级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三、请在接函后即通知相关单位及时到区县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领购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及范围进行收费,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特此函复。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区县车管业务对应表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区县车管业务对应表
收 费 项 目 | 区县车管业务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批准文号 | 批准依据 |
驾驶证工本费(含临时驾驶许可) | 每证10元 | 沪价费[2004]66号 沪财预[2008]117号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驾驶证换证(驾驶证有效期满、损毁、机动车驾驶人达到规定年龄、信息发生变化),补证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含临入境时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 每证15元 | 沪价费[2004]66号 沪财预[2008]117号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机动车行驶证补证、换证;郊县轻摩注册登记、变更,补换领牌证,注销(报废)业务登记 |
机动车号牌 | 见文件 | 沪价费[2004]66号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核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具体包括辖区内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辖区外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郊县轻摩注册登记、变更,补换领牌证,注销(报废)业务登记 |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 每证10元 | 沪价费[2004]66号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郊县轻摩注册登记、变更,补换领牌证,注销(报废)业务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