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五)不按规定收取或退还投标、竞买、履约等保证金,或违规收费的;
  (六)违规设置条件或随意变更交易实质性条款的;
  (七)业主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
  (八)不依法组建评标(审)委员会,或不按规定抽取评标(审)专家的;
  (九)授意、指使、强行指定中介机构、评标(审)专家、中标人,或要求改变交易结果的;
  (十)现场监管人员履职不当,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进行,或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的;
  (十一)违规干预评标(审)委员会正常评标(审)活动,或发表可能影响评标(审)委员会公正评标(审)言论的;
  (十二)泄露应保密的交易信息,或不妥善保存交易文件资料的;
  (十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在处理异议(质疑)、投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单位或部门的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受理异议(质疑)、投诉,对异议(质疑)、投诉无故逾期不处理、不正确处理,不答复或答复不及时,或推诿扯皮的;
  (二)对违规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或调查、取证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或对查实的案件该移交不移交、该移送不移送的;
  (三)泄露投诉人信息,违反规定将投诉人的投诉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交被投诉人(单位)的;
  (四)违反规定或超越权限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拒不执行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对违法违规责任人不处理或不正确处理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单位或部门的过错责任:
  (一)违规确认交易结果或在规定时限内不确认交易结果的,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签合同的,违反规定变更合同主要内容或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合同价超过项目概算价、采购预算价,或低于拍卖、转让、出让底价的;
  (三)业主同意、授意、指使或者默认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向中标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商的;
  (四)不按规定收取、减免出让金(转让价款)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