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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考务工作暂行规定》、《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暂行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

  (一)应试人员不按规定使用蓝(黑)色墨水钢笔、签字笔、圆珠笔在答卷上答题的,答卷按零分处理;在答题卡上答题应使用2B铅笔,并按正确的方法填涂,若用钢笔、签字笔、圆珠笔填涂信息点,或未按规定的要求正确填涂,影响考试成绩,后果自负。
  (二)在试卷规定地方之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做任何标记的,试卷按零分处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考试,清退出考场,试卷按零分处理: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者;
  2.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给他人抄袭者;
  3.夹带书籍、资料、传递纸条或偷换试卷者;
  4.携带手机、电子记事本等电子设备进场,不按规定放在指定地方带至座位上的。
  (四)不在准考证上规定的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的,试卷按零分处理。
  (五)答卷内字迹不一致的,试卷按零分处理。全考室答卷雷同、抄袭现象严重,该考场考试无效,试卷按零分处理。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考试资格:
  1.伪造学历或开具各种假证明者;
  2.请人代考及代人考试者;
  3.不符合规定报名对象条件的。
  (七)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打骂监考人员和应试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者,除取消考试资格外,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面试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 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均采取笔试方式进行的,须组织面试。专业科目测试采取实作考核方式进行的,面试可与专业科目测试合并。
  第四条 市属事业单位面试工作由其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面试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会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面试可采用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面试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面试方案;
  (二)面试命题制卷及准备相关测评材料;
  (三)组建面试考官小组;
  (四)实施面试;
  (五)公布面试成绩。
  第七条 面试方案包括面试的原则、形式、内容、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方法,面试考官的组成以及监督办法等。面试前应将面试方案中考生须知的信息告知考生。
  制定面试方案时,应保证同一岗位的考生由同一组考官、在同一天内进行面试。
  第八条 面试应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测评要素表》(附后)要求,重点测评应聘者的适岗能力,主要考核应聘者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一)面试命题坚持“为用而考”原则;
  (二)面试试题一般应附有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及评分表。
  第九条 面试考官面试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二)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或人事人才测评知识、技能。
  第十条 市属事业单位面试考官小组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建,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面试考官小组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会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建。建立了考官库的,应在面试前一天或当天通过考官库随机抽取确定考官。面试考官人数为奇数,一般为7人,其中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考官不得高于60%;考官小组设主考官1名。
  对招聘单位有监督权限的纪检监察人员不得担任面试考官。
  第十一条 组织面试的单位应做好面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面试考场的设置应与面试形式、内容相适应。结构化面试考场应设立考官席、考生席、计时席、记分席、监督席。考场与候考室、已考考生和候考考生应相对隔离。
  考生出场有先后的,应采取面试前临时抽签的办法确定出场顺序。每个面试考室(场)考官的组成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一般采取抽签方式进行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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