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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制定了《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卫 生 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印发的《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2〕23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员到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四条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后,可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凭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也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药店购非处方药。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持卡人身份进行核验,对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还应核验其《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资格证》;对使用他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还应审核并登记本人和被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同时收存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备查,发现无效证件或证件不齐的,不得为其提供医保就医购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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