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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十六)维护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益。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家庭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工资水平的合理确定。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庭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庭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庭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家庭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不能安排休息休假的,应当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予以补偿。家庭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庭服务员支付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由双方协商约定。

  (十七)维护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积极探索符合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险模式。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庭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庭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有关部门要在家庭服务员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发放等方面简化工作程序,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

  (十八)建立从业人员权益维护保障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通过简化受理立案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高仲裁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网格化、网络化)工作平台的作用,依法及时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庭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加强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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