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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十)实施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伍军人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家庭服务业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按现行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自有资金不足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数额和期限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给予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各区、县(市)政府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投入。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动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发展,防范和化解风险。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在安排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上,要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统筹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城市新建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中心城区进行城市功能改造,退出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发展家庭服务业。要进一步落实价格政策,使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十一)积极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支持一批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在行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对符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项目给予积极扶持。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兴办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业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支持其做大做强。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在行业发展中发挥带动作用。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登记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加强品牌开发、宣传和推广,形成有竞争力的地产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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