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四)统筹各类业态发展。研究制定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服务的基本需求。

  (五)进一步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建立家庭服务业市场准入制度。指导企业制定并不断完善家庭服务业行业规范、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加大对家庭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杜绝无证照经营、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违法行为发生,保证家庭服务业企业健康发展。

  (六)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快建立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三、完善落实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七)鼓励创办家庭服务业。家庭服务业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对设立公司的,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八)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和退伍军人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九)加大财税扶持力度。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给予免征3年企业收入营业税的支持。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