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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废水排放口景观化改造标准(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废水排放口景观化改造标准(试行)》的通知
(杭三江环整办〔2011〕7号)


上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桐庐县、建德市、富阳市政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为做好“三江两岸”沿线排污口景观化改造整治,制订了《杭州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废水排放口景观化改造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辖区内废水排放口景观化改造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废水排放口景观化改造标准(试行)

  为更好地保护水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杭州市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1〕5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三江环整办〔2011〕1号)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三江两岸”整治区域内废水排放口的景观化改造,其他区域内废水排放口的景观化改造,参照执行。

  二、适用对象。排污口景观化改造,重点是工业企业和工业污水处理厂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放口,其它排水口(如冷却水排放口等)也应进行景观化改造。

  三、基本原则。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设有自动监测站交界断面1公里范围内的排污口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拆除;其他区域排污口实施归并和景观化改造。违法设置的排污口应予拆除。

  排污口景观化改造,应当符合水利、交通、防汛、环保等相应的技术规范,同时符合其功能性、隐蔽性和景观性的要求。

  四、位置设定。根据水量排放规模大小,合理选择向水体排水方式(包括江心排放、穿过堤岸在江边延伸排放、堤岸[坝]上设口排放、其它间接排放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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