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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2〕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于4月5日由国务院第617号令公布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校车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规。为认真学习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抓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  校车安全管理关系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关系千万家庭的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条例》的公布施行,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校车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为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从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主要精神,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将《条例》落实到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中,切实预防各类校车安全事故。
  二、迅速组织《条例》学习贯彻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学校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和学校负责人认真学习《条例》,切实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掌握具体内容,进一步明确教育行政部门监管职责和学校的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各学校要迅速组织学习宣传《条例》,通过集体学习、致学生家长一封信、校园广播、条幅、橱窗、展板、黑板报等形式,对师生、家长、校车所有人及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集中开展以学习《条例》为主要内容的交通安全教育。通过学习宣传,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乘车守则,不乘坐超员、超速、非法运营等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家长要加强对子女的监护,与学校共同做好交通安全工作;校车所有人及驾驶人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取得相应资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车,确保学生乘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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