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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规定,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应按有关规定分别进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一)清单申报

  1.企业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应按照25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2.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应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并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明细表》(附表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附表2),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3.企业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明细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将上述资料单独报送。

  (二)专项申报

  1.除25号公告规定属于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企业均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2.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并分年度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附表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附表4),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3.企业可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同时,将上述申报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将上述资料单独报送。

  4.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上述时间报送相关资料的,应将资产损失事项、延期申报理由及延期申报时间等向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税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三)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向地税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四)省内跨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比照25号公告第十一条的规定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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