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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宁夏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宁夏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党办〔2012〕31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宁夏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宁夏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4月2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察、稽查、办案、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小汽车编制管理办公室”)。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和配备标准由自治区统一管理。党政机关的车辆配置、使用与处置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一律实行编制管理。
  (一)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宁党办〔2004〕69号)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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