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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情形之一,而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利用行驶的非机动车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的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⑵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非法侵占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标准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侵占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构成职务侵占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非法侵占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标准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侵占数额每增加三万元至五万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一倍: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治病等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标准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敲诈勒索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种手段,可以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构成敲诈勒索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标准的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基准刑:

  (1)敲诈勒索财物数额每增加一万五千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①一年内敲诈勒索作案三次以上;②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③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之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种手段,可以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未被认定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①一年内敲诈勒索作案三次以上;②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③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婚姻、邻里之间等民事纠纷引起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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