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被害人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被告人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⑴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⑵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
(2)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轻伤的,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被害人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6)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构成强奸罪,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每增加一名妇女或幼女,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轮奸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即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④二人以上轮奸的;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被害人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8)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⑴奸淫幼女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20-40%。
⑵强奸怀孕的妇女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女,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⑶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幅度的量刑起点为: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造成十级到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构成非法拘禁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非法拘禁他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被害人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8)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构成非法拘禁罪,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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