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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重伤人数达到四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⑵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⑶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无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加五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⑷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即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①至⑤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三年月至六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达六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加五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具有本条第(2)至(5)款之情形,又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4、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为:轻伤一人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被害人伤残等级由十级到七级,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4)被告人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重伤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被害人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被告人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外,可以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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