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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未成年罪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情节的,应当宣告缓刑。

  ⑺行为人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未成年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照本条⑴至⑹项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从宽比例。

  2、对于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综合考虑老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心智、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对符合缓刑条件,一般应当宣告缓刑。

  ⑴对六十五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⑵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辨认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精神障碍严重影响行为能力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影响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聋哑或视力障碍影响其辨认能力的程度决定从轻幅度。

  ⑴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⑵聋或哑,视力或听力存在严重障碍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对于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的,综合考虑危害后果的大小、危害后果与必要限度的差距、被防卫行为或被避险情况危害性质等因素,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

  6、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预备犯罪的性质、手段、准备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⑴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等严重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

  ⑵实施其他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70%。其中,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⑶预备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7、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⑴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⑵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未造成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⑶对于同一罪名中,既有犯罪既遂,又有犯罪未遂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从宽比例。

  8、对于中止犯,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是否自动放弃犯罪、是否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⑴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70-90%。

  ⑵在犯罪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

  ⑶中止犯罪,并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9、对于共同犯罪,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增减基准刑的幅度。

  ⑴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⑵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⑶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主从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规定分别量刑。

  ⑷共同犯罪未区分主从犯的,对各被告人可依其作用相对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规定分别量刑,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⑸对于胁从犯,可以根据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实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下;作用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作用较小,并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⑹对于教唆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被教唆的对象,以及被教唆的人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比例。

  a、对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或属于从犯的一般教唆犯,比照本条规定确定从宽的比例;

  b、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所犯罪行较轻或者未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以下;所犯罪行较重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以下;教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比照此项规定确定从严处罚比例。

  10、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⑴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⑵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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