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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 0%以下:
  (1)侵古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
  (2)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侵占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急需要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
  (5)将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与单位存在合法的劳资纠纷而实施职务侵占的。
  (2)确因治病急需或生活所迫而实施职务侵占的。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次数、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每增加六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敲诈勒索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作案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但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二年。
  (4)每增加轻微伤乙级或者甲级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一年内敲诈勒索作案三次以上的。
  (2)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使用暴力,或者以非法拘禁的方式进行敲诈勒索的。
  (5)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4、因婚姻、邻里之间、索取债务等纠纷引起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甲级或乙级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损毁警用、公务车辆,或严重破坏机关办公场所财物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 0%以下: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持械妨害公务的。
  (3)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等影响社会秩序的。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聚众斗殴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一年刑期,但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三年。
  (3)聚众斗殴过程中有出现重伤,死亡结果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依法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除外。
  3、具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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