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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犯抢劫罪,具有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下列相应幅度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劫三次以下的,每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抢劫四次以上的,每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但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三年。
  (2)抢劫数额在五百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抢劫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造成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一般残疾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每增加刑法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持械(不含枪支)或使用危险性工具抢劫的,可以增加 基准刑的2 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O%以下:
  (1)转化型抢劫,仅以轻微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
  (2)教唆或者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盗窃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盗窃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每增加三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每增加六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盗窃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一年;法定刑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二年。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 0%以下:
  (1)入户盗窃的。
  (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3)流窜盗窃作案的。
  (4)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6)盗窃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
  (2)盗窃自家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3)确因治病急需或生活所迫而盗窃的。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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