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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阳光村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阳光村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阳光工程”系列建设活动的统一部署,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阳光村务”工程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履行职责,把扎实推进“阳光村务”工程与开展“阳光工程”系列建设活动、宣传贯彻我省新修订的村民自治两个地方性法规、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紧密结合,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村务公开实施情况指导检查,确保“阳光村务”工程取得实效。对实施“阳光村务”工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馈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浙江省“阳光村务”工程实施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阳光工程”系列建设活动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规范村务运作,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决定在全省实施“阳光村务”工程。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七届七次中央纪委全会和省纪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健全村务公开组织,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强化村务公开监督,确保村务公开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实施内容
  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向村民公开,实行阳光运作。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民主决策情况。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1、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2、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临时救助、优抚优待等社会保障的对象、标准和五保供养对象。
  4、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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