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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系统“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系统“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教工委〔2012〕13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增强教育工作的透明度,维护教育公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作风建设和省纪委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统一部署要求,决定在全省教育系统实施“阳光工程”,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浙江省教育系统“阳光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教育工作的透明度,维护教育公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作风建设和省纪委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统一部署要求,根据《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纪发〔2012〕7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的部署要求,以促进教育公平、和谐为目标, 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具体、及时便民、民主监督”的原则,把教育“阳光工程”建设与“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与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结合起来,与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结合起来,以公开促规范,切实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深入实施高中、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普通高中招生实行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录取结果公开以及优质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指标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的名额、推荐要求、名单的公开。高校招生严格执行招生信息“六公开”规定,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各类教育考试成绩和录取结果通过声讯台、政府网、教育网、考试网等多种渠道公布,提供免费查询;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艺体特长生和加分考生的公示制度,考生情况要在所在中学、市县招生考试机构予以公示,最终通过省考试网集中公示。严格执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公示的具体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各普通高中,要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逐步建立和完善更加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的招生录取工作氛围,提高招生工作的社会信誉度。
  (二)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 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阳光招生”,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家长、社会各界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招生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等信息通过当地电视、广播、报纸和教育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和招生结果。建立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治理督查制度和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举报联动查处机制,对违反有关教育收费规定的,要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关于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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