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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建立通报制度。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预约情况进行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和统计资料,或报送数据不真,存在虚报、瞒报情况,造成现金供应脱供、结构失衡或不良影响的,人民银行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提出整改要求、警告或通报处理。
  (一)不服从券别调剂;
  (二)存取款预约准确率低于90%的;
  (预约准确率={1-〔(预约数-实际数)〕/ 实际数}×100%)
  (三)缴存现金中出现完整券和损伤券混杂比例过高情况(即完整券中夹杂残损人民币比例不得超过5%,残损人民币中夹杂完整券比例不得超过3%);
  (四)缴存现金的钱捆质量达不到人民银行的要求;
  (五)营业网点券别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
  (六)调整或取消预约申请时,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告知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七)缴存人民银行现金整点差错率(包括假币占比)位列最后两位的。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发行库当日不予办理其缴存款业务或退回缴存款。
  (一)不报送存取现金预约申请的;
  (二)不按照人民银行发行库预约核定的信息内容办理存取现金业务的;
  (三)缴存现金的钱捆质量经警告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缴存现金时,出现长短款差错的,或现金交款单与实物不符现象;
  (五)其他符合退款条件的。
  第十七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一个月内累计3次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任何规定之一的,人民银行发行库将酌情给予其连续3-5个工作日不予办理存款业务,责令其进行内部整改规范后方可办理存款业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货币金银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知之日起施行。

  附表1
  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周、日)完整券存取现金预约情况表

  单位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纸币券别

取款金额

(千元)

存款金额

(千元)

硬币券别

取款金额

(千元)

存款金额

(千元)

纸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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