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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通过“存取款预约管理系统”报送申请;
  (二)人民银行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系统报送的预约申请后,根据现金投放回笼情况及当前人民币流通市场需求和人民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券别、金额,并向其发出回执信息;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存取款预约管理系统”中人民银行发出的确认回复信息后,必须严格按照确认的券别、金额于次日到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存取现金业务。
  第九条 调整和取消预约的程序: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已报送预约申请后,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在预约当日人民银行业务终了前或次日上午正常上班9:00前,向人民银行说明预约调整的原因、金额和券别情况,由本单位分管行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通过书面形式报送至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同时在“存取款预约管理系统”中及时变更。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已报送预约申请后,因故临时取消预约申请的,应在预约当日人民银行业务终了前或次日上午上班9:00前,说明预约取消的原因,由本单位分管行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通过书面形式报送至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同时在“存取款预约管理系统”中及时撤销。
  第十条 人民银行发行库将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存取现金预约回复信息的内容办理存取现金业务。
  第十一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存取款预约管理系统”操作员(联络员),并将人员情况报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备案;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及时报备人员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联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了解国家经济金融方面的方针、政策,能够结合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形势对本地区、本系统的现金投放回笼情况做出合理的分析预测;
  (二)有办理存取现金相关业务的工作经验,熟悉“存取款预约管理系统”的业务操作;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敏锐性、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三条 建立存取现金的信息报送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本系统建立的人民币流通状况监测预警网络,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有关现金供应和流通中券别需求方面的调研,及时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反映货币流通市场中现金运行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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