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经营场所和资金证明材料。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有经营场所证明,且需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员资格证明。办理市级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有2名以上经市林业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员;办理区县级经营许可证的应有1名以上经市林业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员。

  申请办理林木良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市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

  申请办理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二、明确“两证”填写事项

  (一)生产种类的填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中“苗木生产种类”,生产一般种子要填写到树种;林木良种、经济林种子生产要填写到品种(系)。

  (二)种子(穗条)来源。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中“种子(穗条)来源”,填写自采或购进,种子的产地要填写到县。如果是采种基地生产的种子,应填写基地名称。

  (三)苗木经营种类。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中“苗木经营种类”,按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花卉等项填写。“油茶”种子生产、经营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8〕253号)等文件规定管理。“油橄榄”、“核桃”参照“油茶”进行管理。

  (四)有效区域。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中“有效区域”,按许可发证机关的管辖范围填写。

  三、规范“两证”新颁、换发、变更、补办程序

  (一)新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新申请办理“两证”的单位,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后,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林业局进行材料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审批发放“两证”。需要申领市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由市林业局审批发放。

  (二)换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凡年内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需申请换领新证的,应当在“两证”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填写延续《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4)和延续《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5),并将原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者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员、技术员复印件、申请书交所辖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原“两证”由区县(自治县)林业局核发的,仍由区县(自治县)林业局负责换发新证;原“两证”由市林业局核发的,由所在辖区林业局审查盖章后交市林木种苗站,符合条件的由市林业局换发新证,达不到市证换发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局换发新证。

  (三)变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当“两证”注明事项发生变化时,生产或经营者要及时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土地、资金、法人和单位名称的要提供相关证明。同时变更法人和单位名称的按新办证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审查核实后,原证是区县核发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局收回原发证(正、副本)重新换领新证;属市局核发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应在申请上加注审查意见,报市局审核换证。

  (四)遗失补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两证”遗失的,应及时补办。补办“两证”应提交补办申请。遗失启示(持市级证的要在市级报刊上登报申明原件失效),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林业局申请补办。原证是区县(自治县)发放的,由区县(自治县)审查核实后补发;原证属市局发放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在申请上加注审查意见,报市局审核后补发。

  四、切实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指导和监管

  (一)加强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被许可人登记项目、生产经营条件变化、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等动态情况。了解被许可人执行林木种子检验、标签使用等情况。重点检查被许可人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是否按被许可核准事项生产经营,是否有伪造、变造、租借许可证等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切实做好“两证”领换工作。种苗“两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每年不再进行年审。“两证”由市林木种苗站在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可到市林木种苗站领取。市及各区县(自治县)颁发的林木种子“两证”均是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依据,按照发证机关的管辖区域,在各种种苗、林业工程招投标中应予以认可。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