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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林造〔2011〕62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

  自2000年我市实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以来,对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林业重点工程用种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森林工程建设的纵深推进和长江两岸森林工程的全面实施,林木种苗产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步入了快速发展通道,出现了一批大型、超大型苗圃及“林苗一体化”等苗木培育的新模式,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大力培育我市林木种苗产业的指示精神,精心打造西部地区重要的苗木生产供应基地,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10〕164号)及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的意见》(渝林造〔2011〕2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两证”分级审批发放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结合我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现状,林木种子“两证”严格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发放。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分别由市、区县两级林业局审批发放。

  1、市林业局审批发放:

  (1)主要林木良种、采种基地;

  (2)以主要经济林、珍贵树种种子生产为主的苗圃(见附件1);

  (3)规模在300亩以上的大型苗圃;

  2、其他种子的生产由生产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林业局核发。

  (二)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提交如下资料:

  (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用地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办理市级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用地和资金必须达到以下条件:林木良种、采种基地及以培育经济林、珍贵树种种子为主的,生产用地面积应达到30亩以上,资金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其它种子的生产,生产用地面积应达到300亩以上,资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办理区县级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用地面积应达到10亩以上,资金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林苗一体化”苗圃规模应达到700亩以上;
  (4)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苗圃面积不足30亩的,应当具有林业技术员职称或者经市林业局培训合格的技术员1名;苗圃面积30亩以上、300亩以下的,应当有经市林业局培训合格的种子检验员1名,林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市林业局培训合格的技术员1至2名;培育林木良种、经济林、珍贵树种种子或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等先进技术设备及苗圃面积300亩以上的,应当有经市林业局培训合格的种子检验员2名,林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市林业局培训合格的技术员3名以上。

  申请办理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市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

  申请办理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分别由国家、市、区县三级林业局审批发放。

  1、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市林业局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2、经营主要林木良种、采种基地、经济林、珍贵树种的种子,或者经营一般林木种子且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经营许可证由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审核,市林业局核发。

  3、其他种子的经营由生产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林业局核发,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办理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提交如下资料:

  (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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