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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渝价〔2011〕4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市主力燃煤电厂和大型水电企业: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推进电价改革,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3号)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贯彻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将重庆市境内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上调3.8分钱。

  (二)重庆市境内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291元;安装脱硫设施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的机组,经市物价局确认后,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2.0分钱。重庆市新投产燃煤机组进入商业运行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重庆同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1号机组按生物质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577元执行。

  二、核定和调整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进一步规范水电上网电价管理,合理简化分档分类,适当提高重庆境内(除万州地方电网调度机组)水电机组上网电价。

  (一)装机总容量5万千瓦(含)以下机组,2011年12月1日以前投产的,本次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调价后低于同期分档上网电价的,按分档电价标准执行(见附件一);2011年12月1日及以后投产的均按分档电价标准执行。5万千瓦(含)以下具有季调节及以上性能的机组,在分档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水电站调节性能的认定仍按渝价[2009]408号的规定执行。

  (二)装机总容量5-30万千瓦(含)的机组,2011年12月1日以前投产的,调整为每千瓦时0.32元。

  (三)重庆大唐国际彭水开发有限公司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2元;重庆草街航电枢纽工程、重庆乌江银盘水电站临时上网电价核定为每千瓦时0.33元。

  (四)2011年12月1日及以后新投产的水电企业均应在并网发电前三个月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网电价核定申请及有关材料,其中装机总容量5万千瓦(含)以下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市物价局认定后按同期分档标杆电价执行;装机总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由市物价局报送国家发改委另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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