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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交通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申报评估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评估组提出申诉或者申请重新审核确认。评估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或组织进行复核。

  第九条 交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等级与交通行业信誉评估、市场准入许可相结合,并依照《道路运输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将其作为行政许可和通过年度行政许可审验的依据。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交通企业初审情况进行评估确认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
  交通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评估申请表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单位性质

 

联系电话

 

自评时间

 

自评得分

 

 

 

 

 

 

 

 

 

 

 

 

 

 

 

自评等级

 

申请等级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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