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评估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评估组提出申诉或者申请重新审核确认。评估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或组织进行复核。
第九条 交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等级与交通行业信誉评估、市场准入许可相结合,并依照《
道路运输条例》、《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将其作为行政许可和通过年度行政许可审验的依据。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交通企业初审情况进行评估确认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
交通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评估申请表
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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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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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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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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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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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评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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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评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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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评
得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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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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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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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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